自2015,13年4月起,深圳戶籍居民赴港簽註政策發生變化。原政策允許簽發後壹年內不限次數往返香港,現已調整為每個自然周只允許往返香港壹次,壹年最多52次。所以深圳戶口的居民往來數量受到了限制。
深圳戶口出入境政策:
1.出入境管理:深圳戶口持有者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出入境的法律法規,包括簽證、通行證的申請和使用;
2.港澳通行證:深圳戶口持有人可辦理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
3.次數限制:根據簽註類型的不同,港澳通行證對往來香港的次數和停留時間有具體規定;
4.居留證件要求:去香港可能需要提供居留證件確認在深圳的居留身份;
5.特殊地區規定:深圳與香港接壤,部分地區可能有特殊的出入境政策或便利措施。
綜上所述,自15,13年4月起,深圳戶口居民赴港簽註政策由壹年不限次調整為每周限次,壹年最多52次,顯著限制了深圳居民往來香港的頻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文章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