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合同有兩種,分銷、支付和交付,然後零售或批發。總之妳要自己準備庫存,風險大,利潤相對高。寄售,賣完東西後付款發貨,不用準備庫存,沒有風險,但通常利潤較低。分銷協議是商品分銷商和制造商或供應商之間簽訂的合同。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並代表自己向消費者銷售制造商或供應商提供的商品的商業中介。經銷商也可以是商品的進口商,責任和風險有限的經銷商可以獲得相對較小的銷售利潤。分銷協議是指明確承銷團成員,即主承銷商、協調人和所有承銷商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壹般來說,分銷協議和包銷協議是同時簽署的。分銷協議的內容在許多地方與包銷協議的內容重疊。在簽訂經銷協議時,要仔細閱讀,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簽訂經銷合同時,要註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經銷合同中的註意事項,明確客戶、廠家、中間商的責任。明確商品的價值,明確商品的記錄。制造商應註意保護其產品的商標、商品編號和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