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是以下幾個部分:
第壹部分規定了物權法的壹般原則,即物權法的壹般問題,並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作了基本規定。在物權法草案中,集中體現了以下問題:壹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二是物權變動的規則,三是物權請求權。這裏的核心問題是物權變動的規則。這是學者們爭議最大的問題,請大家註意。
第二部分規定了所有權,對所有權作了具體規定。這部分主要解決財產歸屬問題,當然也有利用問題。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規定了三種所有權,然後劃分了建築物所有權,規定了相鄰關系和* * *所有權,最後規定了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這裏最有爭議的問題是所有制類型的“三分法”,學生也要註意。
第三部分是用益物權,主要規定財產的使用,即合法使用他人財產創造財富,即在他人財產上設立財產用益物權。草案規定的用益物權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相鄰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居住權、特許經營權。
第四部分提供擔保權益。擔保物權也是對財產的利用,但與用益物權相比,利用的方式和方法不同,主要是利用財產來擔保債權。這壹部分的基本內容是抵押、質押、留置權和讓與擔保。專家認為,還應規定優先權,以發揮這種優先權的保障作用。
第五部分,也是最後壹部分,是占有的問題,對占有的事實狀態做出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