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看守所的原則看守所在監管在押人員時,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禁止打罵、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四。基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在押人員在被監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在押人員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外,還有選舉權。(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打罵、體罰或虐待被拘留者。(3)生命權和健康權。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看守所應當保障其生命健康不受侵犯。(4)基本生活保障權。按規定提供在押人員夥食標準,生活環境通風、采光、防寒、防暑,生活區不影響其日常生活。(5)傳播權。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經辦案單位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六)檢舉、控告、申訴和辯護的權利。在押人員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控告和申訴。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轉達。(7)被判刑的被拘留者會見親屬的權利。被判刑的在押人員可以依法會見其近親屬和監護人。(8)獲得賠償的權利。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被羈押人合法權益的,被羈押人有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九)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必須憑羈押候審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證明文件,臨時追捕、押解罪犯。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在押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這對年輕夫婦因為生孩子發生了沖突?
生不生孩子該聽誰的?
伊奧拉在節目中談到了“生育權”。
大多數仙女都不知道“生育權”這個詞:
簡單解釋就是:無論未婚已婚離婚,女性都有生育孩子的權利,任何人(丈夫、公婆、父母)都不能剝奪;同樣,還有不生孩子的自由,誰也不能強迫。
女性生育權體現在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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