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法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批準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拒絕解散命令,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集會負責人, 遊行、示威的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擴展數據:
最近,壹些人通過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表達了他們對核循環項目的看法。少數人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壹些不法分子借機實施與表達正當訴求無關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威脅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為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切實維護我市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現將禁止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理性合法表達意見。不參與非法集會、示威,不輕信謠言、不傳播謠言、不圍觀,* * *維護我市社會大局穩定。
1.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提出,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舉行。未經批準,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2.市政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電等方式合法理性地表達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市政府將充分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研究他們的建議,並通過召開報告會、座談會和媒體發布等溝通機制與他們充分溝通。
4.禁止通過網站、論壇、微博、微信、QQ群、短信等方式組織煽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5.禁止圍攻、沖擊黨政機關和要害部位,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和行人,堵塞交通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6.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將責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將被公安機關強制驅散,拒不服從的將被強制帶離現場或拘留。
7.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組織者、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人員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妨礙公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非法集會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連雲港市政府發布通告,禁止非法集會、遊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