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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和使用權是什麽?

使用權是指依法使用財產而不改變其本質的權利。通常由全體人民行使,但也可以根據法律、政策或

所有人的願望,轉移到別人身上。例如,中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

根據國家授權,事業單位有權使用其管理的國家財產。

通常可見的使用權包括房屋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是指業主根據房屋性能對房屋的使用權。

實際上利用它。通過壹定的法律合同,非業主也可以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業主將房屋出租給他人。

使用不喪失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者依照協議享有的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權利。

擁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置的權利。

居住權和房屋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居住權是壹種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房屋使用權是對房屋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的交易是對房屋的使用權;

2、取得方式不同,居留權的成立,可以基於遺囑或遺贈,也可以依據合同;房屋使用權不得買賣、抵押、贈與和繼承。

綜上所述,居住權是壹種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設立,也可以根據合同設立。房屋使用權是指對房屋享有的權利。房屋租賃活動交易的是房屋的使用權,不可出售、抵押、贈與、繼承,計入房屋所有權。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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