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二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五)具有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以分別放寬到四年、三年;(七)新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申請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定,擔任法官的學歷可以放寬至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壹定期限。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新任法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人民法院院長應當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審判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