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長是什麽?
審判長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法官。
二、什麽是法官?
法官也可以叫法官。法官是司法機構中法官的總稱,是司法權的執行者。
三、審判長與審判員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法官;
2.範圍不壹樣。主審法官都是法官,但法官不壹定是主審法官。普通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開庭,坐在中間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為審判長。主審法官是負責每個案件的法官。如果只有壹名法官審理案件,則沒有主審法官。
四、審判長應履行的義務有: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
3.依法保護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
5、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6.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動詞 (verb的縮寫)擔任審判長有什麽要求?
擔任主審法官的要求如下:
1.遵守憲法和法律,嚴守審判紀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身體健康,能勝任審判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壹般應當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具有法學大專以上學歷;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是5年以上的法官;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並從事審判工作4年以上;基層人民法院審判長必須擔任法官職務並從事審判工作3年以上;
5.具有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審判活動;並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能規範、熟練地制作訴訟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條合議庭由法官或者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
合議庭由壹名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案件審理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
審判長主持審判並組織案件的評議,在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