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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法律主觀性:

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六)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十壹)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八條

法律客觀性: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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