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後,名單信息將通報相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相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失信的人員實施信用懲戒。
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有關情況限制其高消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該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