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監護人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打賞”,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錢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換句話說,在遊戲充值方面,未成年人沒有經濟來源,充值行為與其年齡和智力不匹配。如果其監護人不追認或者不同意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可以撤銷充值行為,平臺應當全額返還相應金額。
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家長遇到孩子的大額充值遊戲,可以結合19條或法律第二十條的規定,通過法律途徑向玩家追回充值金額。
第三,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遊戲行業也迎來了窗口期。各大遊戲公司也很清楚,孩子的錢最好賺。他們對錢沒有概念,喜歡什麽就買什麽,但是怎麽能在沒有父母同意的情況下,讓未成年人通過合理的渠道花自己的錢呢?自然是少量的保密支付。現在的年輕人為了方便會開小免密支付,有的100元以內,有的幾百元以內,各不相同。這就導致孩子在玩遊戲時,通過父母銀行卡的免密支付,不斷充值。家長壹般不會太在意這種幾十塊錢的東西,這種形式恰好符合遊戲公司的意願。孩子不用輸入支付密碼就可以充值遊戲買禮包,遊戲公司可以公開收家長的錢。建議家長對孩子進行思想教育,避免同類事情的再次發生。
法律依據:
《民法》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民法》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