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與配料表不符的食品的處罰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欺詐性消費者行為的判定
欺詐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壹,經營者有欺詐的故意。經營者存在欺騙他人,希望通過欺騙獲利的主觀心態。
第二,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經營者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事物的表象與客觀真實不符,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第三,消費者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判斷,即欺詐行為與錯誤判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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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