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涉嫌侮辱誹謗。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民事名譽侵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指以言語(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淫穢下流的語言侮辱、嘲諷他人,羞辱其內心。
誹謗:指捏造、散布壹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毫無根據地捏造別人的不良工作作風或者制造陰影,到處宣揚和損害別人的名譽,會對別人的精神造成極大的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禁止侮辱、誹謗他人名譽。侵害法人名譽權主要表現為散布損害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捏造某些事實,謊稱某廠產品質量低劣,企圖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搞垮對方等。這些都是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
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件
名譽侵權最基本的要素是看受害者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或者侮辱、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1993和1998發布了兩個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的司法解釋。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的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認定。其中,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未經他人同意,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