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車輛被可更換零件損壞(如前保險杠損壞、大燈損壞、前翼子板損壞等。),是小事故。這種車輛不是俗話說的事故車,但是會貶值壹點,壹般在3000-5000元。;如果車輛在無法更換的地方損壞(例如,縱梁、底邊、ABC柱等)。),只能通過整形、切割、焊接等方法修復。這種情況屬於嚴重事故車輛。如果是事故車,修好後強度會下降很多,回來賣二手車會貶值很多。事故車是指由於非自然磨損導致機械性能和經濟價值損失的事故。事故車輛壹般指結構損壞的車輛。泡車、燒車也屬於事故車,但屬於“特殊事故車”範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壹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以後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提高保險費率。重復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提高保險費率。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的,不提高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