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事實不清,依據哪部法律法規?

事實不清,依據哪部法律法規?

事實不清的法律後果包括由事實不清引起的實體法律後果和程序法律後果,即事實不清的法律判斷和處理方法。實體法律後果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即當事人因案件事實不清而承擔的不利訴訟負擔或不利訴訟風險。

程序的法律後果主要涉及法官是否依職權調查或發回重審。可見的、不清楚的事實可能有三種法律後果:

第壹,調查取證;

二是發回重審;

三是處理實體中已存在的不利於有舉證責任壹方的事實。

1.事實不清的權力調查。在實踐中,許多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仍然遵循傳統做法。對於事實不清的案件,都決定依職權調查,有的甚至反復進行調查。當事人調查的事實沒有申請調查,也不屬於當事人先前調查的事實,不屬於《關於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5條規定的法官依職權調查的範圍。《關於證據的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在當事人沒有申請調查的情況下,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不能決定調查證據規定第15條以外的事實。

2、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

(壹)因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的,應當是由於法官的過錯,以及未依職權或依申請查明的事實。包括實體事實不清和程序事實不清。實體事實不清的,主要事實應當不清;程序事實不清,即《證據規定》第15條。

(二)依據職權應當調查而未查清的程序性事項,從而影響實體處理的。比如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事實不清。對於法官依職權或者依申請不應查明的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如果沒有查明過錯,影響二審直接判決的,可以發回重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壹些事實是無法查明的,即無法取得新的證據的事實;不屬於當事人申請或者應當由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的事實,也應當發回重審。在我們看來,這是不恰當的。

(三)此外,應當註意壹審法院違反相關舉證規則,如剝奪當事人的舉證權利;或者沒有給予當事人足夠的舉證時間,以致事實不清,需要發回重審的,按程序違法處理。需要發回重審的,適用程序違法的規定,不適用事實不清的規定。

3.事實不清的實質後果。雖有“事實不清”,但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作出實質性判斷。

(1),沒有侵犯當事人舉證權利等違反程序的行為;

(2)、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申請調查,且屬於人民法院應當調查的;

(3)沒有證據表明法官應該依職權進行調查。如果上述三種情形中有任何壹種相反,都不能作出實質性的判斷,應當按照舉證規則和相關程序規定處理。

  • 上一篇:生物制品簡單收集政策
  • 下一篇:數據安全法的立法非常必要,為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