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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事實合同關系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9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訂立書面合同或者當事人約定但不是書面形式的,或者訂立了書面合同但雙方沒有簽名蓋章的,只要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法律就承認合同的效力,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簽名蓋章。

換句話說,法律承認事實上的合同關系。雖然合同的簽訂存在壹些瑕疵,但只要壹方履行了主要給付義務,另壹方接受這兩個要件,合同就生效了,雙方都受合同約束。事實合同關系成立的條件是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主義務的確定是關系到事實合同關系成立的決定性因素。壹般來說,法院可以根據雙方交易行為的主要標的確定主要義務,履行附隨義務不能形成事實合同關系;另外,主標的物的交付只能在主標的物大部分交付時視為主義務的完成,主標的物極小部分交付時不能視為事實合同關系成立。

法律責任承諾

1.事實合同關系中的違約責任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是雙方合同關系的成立。無論是事實合同關系還是書面合同關系,壹方追究另壹方違約責任的,必須證明合同已經成立。註意,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是合同的成立而不是合同的生效。即使是無效合同,仍然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事實合同關系中違約責任的確定是壹個法律問題,因為雙方對違約責任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沒有明確的約定,法院只能根據實際損失、因果關系等要素進行裁量。根據違約賠償責任的性質,張誌勝律師認為,法院應當根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但是,守約方的哪些損失屬於實際損失?包括間接損失嗎?是否應該包括可用的好處?這壹系列問題都會要求守約方去證明,真的難能可貴。事實合同關系中的違約責任問題有壹個鮮明的特點,即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後,對方不履行給付義務。所以針對這種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是正常的。

2.事實合同關系訂立中的過錯責任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壹方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包括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協助義務、通知義務和保密義務;對方遭受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違反在先合同義務的壹方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事實合同關系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常見的形式,因為更常見的是事實合同關系最終被認定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不能追究違約責任,只能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應對方邀請,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後,對方拒絕接受。此時對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責任的大小由法院裁量。壹般來說,如果履行合同義務的壹方能夠追回標的物,則對方將承擔追回後的運費和工作費用。履行的主要標的物不能收回或者收回後造成巨大損失的,責令對方支付相當於標的物價值的對價;如果有其他損失,對方還是需要承擔的。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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