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病人來說,面對屍檢通常有兩大問題:壹是做還是不做;二是誰有權決定,意見不壹致如何處理,這也是筆者在實際辦案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關於屍檢的時間要求
屍檢應該盡快進行。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
誰有權決定屍檢?
死者的近親屬有權決定。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規定,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死者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屍檢。不同意屍檢或超過規定時間拖延屍檢,影響死因認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誰是近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屍檢。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的理解與適用》,當有第壹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時,其他順位繼承人不能主張賠償。這意味著首先其他人無權決定屍檢。
近親屬無法達成壹致怎麽辦?
因為每個人的想法不壹樣,不是每個至親都會同意屍檢的。所以,近親之間會有爭執。比如壹開始有人同意屍檢,有人不同意。有關部門會進行屍檢嗎?
雖然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其他法律法規中可以得出壹些結論。
在器官捐獻的規定中,《民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決定捐獻。”
因此,死者的屍體、器官作為遺留的遺產處理的,也屬於繼承人,享有同等的處分權,壹方不得私自處分。
也就是說,如果其中壹個近親屬不同意屍檢,那麽就不可能對患者進行屍檢。如需屍檢,由委托機構或屍檢機構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在(2016)黑02民在43號再審判決書中,法院認為,人體醫療廢物的法律屬性是物質,其所有權屬於原身體權利人,即馬某某。馬某某死亡後,遺體包括器官、血液、毛發以及火化後的骨灰成為家庭成員的合法繼承人,享有支配權,具有精神價值。死者家屬有權在不違背患者真實意願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對患者進行處罰。
這時候首先要分析屍檢是否有必要;必要時,同意屍檢的壹方應說服另壹方同意屍檢,全力維護自身權益。
關於屍檢的必要性,可以和作者私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