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後,需要立即執行。不立即執行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壹般在執行通知中沒有明確的履行期限。但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六個月,所以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後的六個月內履行。
法院的處理過程:
1,立案。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庭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接受。如果法院在當時受理起訴狀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15日內作出答復,法院將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應當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3.開庭。開庭時,先宣布開庭,然後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後是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然後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證據質證完畢後,法庭辯論開始,雙方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4.句子。首先是法院調解。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將進行判決(宣判)。雙方同意作出判決後,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雙方都不同意裁判,可以上訴。
綜上所述,執行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後,可以作為執行的法律依據。當事人對執行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3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224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應當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壹方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