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連載二十八)》顯示,白酒生產企業廣告費屬於新稅法規定的內外資企業統壹執行新條例的範圍。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廣告費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壹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據實扣除;二是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稅前扣除;三是其他企業的廣告費按當年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含2%、8%、25%)扣除,超出部分可結轉下壹年度扣除;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的業務推廣費用(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費用)不得超過5?範圍內,可以據實扣除。根據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廣告費據實扣除。本條對原扣除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壹是統壹了內外資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扣除規定,使內外資企業享受公平待遇,同時規定了統壹的高扣除比例,允許超過扣除比例的部分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72號
)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沒有重申。
國稅發[2000]84號
文件《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9]55號
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新個稅法實施前發布的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以新個稅法及新個稅法實施後發布的相關規定和規範性文件為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目前,對於白酒生產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還沒有“其他規定”。因此,白酒生產企業應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來源:白城市稅務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