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約與合同詐騙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通過合同交換貨物是壹種合法的手段,具體來說就是“收錢不送貨”,如果下落不明,很可能是詐騙,如果仍能聯系上,只是在各種借口下逃避,則不壹定是詐騙,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另外,如果確實需要向警方報案,參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數額“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數額,就不能立案,壹般來說《供貨合同》可以達到這個數額。
最穩妥的建議是根據未收到貨物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依靠法院的強制執行來維護權益。如果真的發現詐騙,警察會再次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