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姻親)、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祖父母。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兩部分血親,壹部分來自自己的身體,壹部分來自自己的身體。自己身體所來自的血親,是生下自己身體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等;自己身的血親,就是自己身所生的後代,如兒孫。
值得註意的是,直系血親不僅包括自然直系血親,還包括法律虛構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旁系親屬: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外的人,如兄弟、兄弟、姐妹、叔伯、叔伯、姨等。(區別於直系親屬)
擴展數據
關於親屬關系的法律法規:
第壹,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原因有三。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是指男女之間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稱配偶。於是,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夫妻父母、兄弟姐妹的公婆就產生了。血緣關系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叔叔、阿姨、侄子等。
法律擬制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的主體是親屬,如養父母、養子。因撫養而產生的繼父母、繼子女,都被中國法律認定為虛構的血親。
第二,親戚有固定的身份和頭銜。親屬關系產生後,主體之間的親屬地位和稱謂壹般是固定的,當事人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親屬之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形成的原因和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親屬關系和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於絕對的、永久的親屬關系和稱謂。當事人不能變更;
2.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和稱謂,如配偶、姻親、養父母和子女。屬於相對易變的親屬地位和稱謂。換句話說,這些頭銜可以通過離婚或依法解除收養關系而終止。但是,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第三,法律承認壹定範圍的親屬相互之間有權利和義務。正如恩格斯所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稱謂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完全確定的責任。壹個異常嚴肅的相互義務的術語。這些義務的總和構成了這些民族社會制度的壹個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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