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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雙重國籍者最密切接觸的國家?

最密切聯系原則,又稱最密切聯系原則、重心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權衡與案件當事人有聯系的各種因素,找出與案件聯系最密切的因素,根據這些因素的指導,適用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原則來解決案件。

這些因素通常包括出生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行使政治權利或從事商業活動的地點以及個人意願。

2010通過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許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引用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其組織如下:

第壹,作為底層的原則。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也就是說,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可以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兜底原則。

2.關於區際法律沖突,該法第6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國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我國在不同法域的情況下不適用外國適用的區際法,而是基於最密切聯系原則直接確定該法域適用的實體法。

三。關於中國國籍國的確定,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經常居住地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法律。”本條是有條件的、選擇性的沖突規範。只有在多重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具有中國國籍的,在中國視為其國籍為中國國籍)之間存在積極沖突,且在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適用的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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