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制定法律部門的不同,水法體系中的各種法律規範按照法律效力的高低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全國人大制定的憲法包含水法的內容,是制定水法的綱領性文件;
NPC常務委員會頒布了水法;
國務院制定和發布水行政法規;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在行使水管理職能過程中,有權制定相應的部門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水法、水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水法規。
二水合物合成法
水法是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和預期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旨在調整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在我國,狹義的水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是調整我國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廣義的水法是指調整各種水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涉及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方方面面。除了水法,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關於國家資源的相關規定。
三水法律的立法基礎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壹切法律的依據。憲法關於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的規定是水法中水權制度的基礎;《關於國家行政機構設置和權限的規定》和《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水法》制定水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制定水法規必須符合憲法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
四項水法的實施
目前,水法在社會上的實施情況不容樂觀,主要表現為:
(1)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上,重開源,輕節流和保護,重經濟效益,輕生態效益和環境保護,在壹定程度上導致許多地方水資源枯竭,汙染嚴重,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2)水資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別是在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方面,導致水資源浪費嚴重,汙染和破壞水源,水資源利用率低;
(3)水資源管理體制不暢。實行統壹管理、分級分部門管理體制,缺乏流域管理規定,造成水資源管理體制混亂,城鄉分割,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割,嚴重影響了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綜合效益的發揮;
(4)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不夠明確,影響了水資源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優化配置;
(5)法律責任規定過於原則,難以操作,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造成了壹定的執法難度。
五水法的主要內容
水法的主要內容是:
(1)調整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水法。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2)明確水資源的所有權,即水資源屬於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
(3)通過收取水費和水資源費等經濟手段,加強水資源利用管理;
(4)加強政府對防汛抗洪的領導,規定防汛指揮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