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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的行政承諾是否有效?

2000年4月16日,樂山市人民政府發布樂府函[2000]49號《關於支持1000噸/年多晶矽項目建設的通知》,其中第三條規定:“1000噸/年多晶矽項目投產後,增值稅前三年地方所得返還企業用於還本付息和所得稅。但原告廣信矽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新區管委會並未簽訂涉及退稅金額和期限的書面協議或合同。

2014年9月3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對廣信矽業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同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樂山華威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廣信矽業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後新光矽業公司破產管理人多次向高新區管委會發函,要求其依據樂山市人民政府粵府函[2000]49號的規定,補繳退稅款2072.72萬元,未果,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企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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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天鵝年年來,三觀時斷時續,次貸危機,9.11,泰坦尼克號,還有...

然而,政府做出的所有行政承諾並不壹定都是“黑天鵝”。

行政允諾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履行行政職責,向不特定的相對人表示意思表示,並承諾在相對人實施特定行為後,由本人或其職能部門(如下屬財政部門)給予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好處的單方行為。

行政允諾的特征有很多,主要涉及本案:單方行為,類似於報酬合同中的“報酬”行為;行為的獎勵,就像本案中各地招商引資的優惠待遇;行為內容和程序的自由裁量權。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行政承諾可以分為合法行政承諾、非法行政承諾和無效行政承諾。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普遍存在,對於適用法律的行政承諾,壹般無法追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對於違法的行政承諾,當行政承諾產生的信任大於法律保護的利益時,可以要求行政承諾承擔賠償責任,而行政機關只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無效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原則上不承擔法律責任,相對人只能對其損害獲得壹定的補貼。

法院對本案的看法是,政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發[2000]2號,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蕭藝不太明白的是,依據稅收征管法判斷的依據在哪裏?地方政府支出的名義是財政返還或財政獎勵。雖然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扭曲了稅法的嚴肅性,但畢竟不是直接納稅申報。橋對橋,路對路,稅對稅局。

如果按照法院的說法,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麽如何理解國發[2015]25號文第三條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各地、各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

法院的另壹種觀點是,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政府的承諾是單方面的,不需要兌現。其實這壹點還不如直接在前壹條上說違法來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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