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安排開庭時間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開庭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作出判決(裁定)。
5.句子
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和裁判意見不壹致,需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記錄在案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判決,經法院復核後,應直接作出。
2、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交談)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
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句子。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