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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私人非法占用農村土地的問題?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行政征收當事人非法占用農民合法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但非法占用土地後,被征收方不會按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應有的補償利益。那麽,被征收人要想拿回自己的土地利益,就必須找到壹個準確的救濟途徑。北京再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根據多年拆遷代理經驗,教給農民四招。

值得壹提的是,對於行政糾紛(即民間與政府的糾紛,目前實踐中最常見的糾紛是民間與政府關於征地拆遷的糾紛)最直接有效的救濟方式就是通過訴訟維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起訴占用其場所的行為應當履行賠償義務。

首先,當事人主張行政主體的征收、占用土地等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相應的事實依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意味著,行政征收當事人未與被征收人協商達成補償協議,而是占用被征收人合法土地進行商業建設,或者在征收過程中存在違法征收手段和行為,違反法定征收程序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為被告。但在訴訟過程中,被征收人需要提供被征收方的相關違法事實證據來證明和支持自己的主張。

這裏的法定起訴期限壹般是指被征收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征收人違法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的。

其次,當事人認為建設單位作為民事主體,在建設過程中臨時占用其承包地的,有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實踐中,這主要是開發商非法圈地占地造成的。對此,農民朋友可以依據《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依法返還土地,恢復原狀。對方造成土地上青苗等合法財產損害的,權利人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開發商違法圈地占地是行政機關主導的,仍可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行政機關違法占地行為違法。

第三,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另行支付賠償的,除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外,當事人應當向其主張的行政主體提出相應的申請,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提供其申請支付的證據及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這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非法占用土地,不僅造成農民土地利益的損失,而且造成土地上附著物的損失。比如土地上的青苗、果樹、蔬菜等經濟作物的損失,或者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的損失。對於這些附屬物的損失,被征收人可以另行請求行政征收方支付相應的補償費。但被征收人需要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以支持這些附屬物的損失。

最後,當事人認為與他人就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存在權屬爭議,而非土地權屬明確條件下的侵權糾紛的,應當明確土地權屬爭議主體及相應的事實理由,依法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

這是鑒於實踐中土地權屬不清。即行政機關非法占用的土地權屬有兩個以上爭議的。如果涉及多塊土地爭奪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應該先明確誰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然後才能解決占地問題。

綜上,關於非法占用土地的問題,在明老師提醒大家,國家有保護農民土地的政策,壹般不允許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擅自占用農用地的非農建設,沒有特別規定和特別批準,屬於違法建設,農民可以拒絕並進行相應的法律救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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