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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被執行人要交執行費?

執行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支付的費用,以及在執行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案件執行成功後,被執行人需要繳納執行費。

當他被執行死刑時,他可能會承擔所有的執行費用。壹般情況下,除非他有能力還款但不還款,否則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壹般通過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來執行法律。被執行人有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的,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將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1)申請執行無需預交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收取的執行費從人民法院已執行的第壹批執行款中扣除。支付標準:執行金額或價格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每項支付50元;壹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按照執行金額或者價款的千分之五繳納;超過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款的千分之壹加2000元繳納;

(2)執行期間,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實際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強制成本計算

根據新的《訴訟費繳納辦法》,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繳納申請費,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直接從被執行人處執行。執行費壹般由被執行人支付,申請人可以自願。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從50元到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格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但仍有壹些地方辦案經費緊張,要收取實際執行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第二百五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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