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導致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和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生產目錄的企業使用進口關鍵零部件組裝(拼裝)汽車、摩托車;列入國家目錄的企業未經批準使用進口關鍵零部件組裝生產汽車、摩托車的;國家批準的項目,不能提供經貿部門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發證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海關完稅證明、進口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的;生產機動車的企業使用國家批準的進口關鍵總成生產汽車、摩托車,且使用的總成和非關鍵零部件總值超過原進口車型60%的;且沒有車輛進口證明的,按車輛完稅證明辦理;項目雖經國家批準並有相關證明文件,但生產的產品與進口的型號、數量、規格、用途不符,或未按規定使用相關證書的;以上都是違章車,屬於違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第壹百條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