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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分冊工作怎麽辦?

從上次直播結束開始,就有小夥伴在後臺給我們留言:“為什麽我要工作,公司說辭退就辭退?”“我只是犯了壹個小錯誤,公司建議我辭職。”今天小法就和大家聊聊勞資糾紛?

用戶:我是壹家婚禮策劃公司的設計師。我在公司工作了65,438+00個月。現在老板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想辭退兩三個人。我是其中之壹。老板以各種理由勸我12年底離職。而且我從來沒有和公司簽過勞動合同,但是社保有十個月的記錄。現在想找公司要求賠償,但是不知道勞動法是怎麽規定非法辭退員工的。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郭軍律師:如果妳想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妳必須先仲裁,然後去勞動局仲裁。如果妳對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董剛律師:您好,如果不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有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劉凱律師:您好,把勞動爭議起訴狀壹式三份帶來;去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信息;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復印證據材料壹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打卡記錄、同事證人證言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新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辭退員工的?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和員工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被辭退的勞動者,沒有經濟補償。員工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雙倍賠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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