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什麽
事情發生在四川,押運車把錢送到銀行後準備回公司。按照規定,任務完成後,槍裏的子彈需要收回,然後槍要分開。但就在這個時候,意外發生了。當壹名押運員退出子彈時,他的槍走火了,導致他的同事被擊中。因為集中的部分導致股動脈大量出血,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不幸的是,經過醫院的救治,他終於帶著遺憾離開了這個世界。隨後,押運員被警方控制,接受進壹步調查。
押運員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本案中,首先證明開槍的押運員沒有主觀故意,因為槍是在退子彈的操作過程中走火的,所以不存在故意殺人。那麽是不是說這個事件就是我們認為的意外呢?當然不是,因為我自己的疏忽或者過失,違反了操作流程,導致槍走火。即使槍的操作沒有問題,其槍口也不是45度斜角放置,已經違反了規定,所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如果最終被警方認定符合過失的構成條件,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這件事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有兩個主要方面。第壹,押運員必須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因為同事的死亡是他的槍意外走火造成的。然後我在這件事情上犯了壹些錯誤。賠償的另壹個主體是押運公司,與押運公司有合同關系。他們是壹種雇傭方式,所以必須對押運員的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死亡承擔連帶責任。很多人會問銀行是否有壹定的責任。事實上,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押運公司和銀行之間只是合同關系,承擔押運鈔票的義務。押運員不是銀行員工,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