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移法院可以追回財產,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屬於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如果有線索,可以提供給法院,法院會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和拘留。
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期間財產保全有什麽區別?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主要在於立案主體、前置條件、立案保全的時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要求、裁定的時間、解除保全的理由等六個方面。
首先,主題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由案件當事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前提條件不同
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是判決可能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而難以執行或難以執行。
第三,立案保全的時間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
四、申請人是否應提供擔保有所不同。
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有權責令申請人提供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未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不得提供擔保。
五、執政時間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遇有緊急情況,必須在48小時內裁定。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適當延長裁決時間。
六、解除擔保的理由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以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為解除保全的法定理由;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法律理由是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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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8條。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