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原因壹旦發生,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時,應當主動向法院告知中止執行的理由或者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裁定壹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暫緩執行的裁定書應當載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由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中止執行是暫時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應當立即恢復執行程序。恢復執行,壹是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參與執行的當事人和其他參與執行的人員;二是參與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後繼續執行。恢復執行是原執行機制的延續,而不是執行程序的重啟,在執行暫停前所做的執行仍然有效。訴訟時效需要舉證證明執法人員能夠實施這種行為,訴訟時效的中止有相應的條件。因此在處理時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四條* * *因下列障礙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