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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損害國家利益的標準

法律分析:1。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逃避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2.偷稅數額巨大,當然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還有的通過走私、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觸犯了刑法。,並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行為是能夠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所以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是平等的主體。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關系行為的關系:民事行為是當事人通過自己的意誌可以改變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但民事行為不壹定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行為才是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將本單位盈利的業務委托親友經營的;(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三)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第壹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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