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起訴主體是否合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首先要認定原告是否是商標持有人或者是密切關系人。如果沒有,可以通過法院為原告辯護。
2.原告商標是否連續使用三年。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受到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妳只需要知道並證明對方使用爭議商標的時間有多長,最近三年是否使用過。如果對方不使用,妳沒有法律責任。
3.原告的商標是通用名稱嗎?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註冊商標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該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地名。”所以,如果妳使用的商標是通用名稱,不具備顯著特征,對方無權禁止使用。
第四,訴訟時效判斷
《商標法》規定,在商標有效期間,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超過兩年,權利人再次提起訴訟的(包括侵權行為持續,中斷兩年以上才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只要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者權利人提起訴訟時不超過兩年,法律都予以保護。訴訟時效超過規定期限的,可以作為抗辯事由。
動詞 (verb的縮寫)確定原告商標註冊的時間。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已經被他人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先行註冊”。如果妳長期經營壹個品牌,出於某種原因,妳忽略了這個品牌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