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網店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轉讓網店所屬企業的全部股份達成的協議。因此,網店轉讓合同本質上是股權轉讓合同,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轉讓股份和資產的規定、《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此類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其他類型的合同(如網店租賃合同等。)也都合法有效。
淘寶規則和合同法沖突,高效。
現實中,實體店在法律上支持離婚過戶、繼承過戶、轉讓過戶。淘寶店鋪成為虛擬財產後,如果淘寶規則繼續禁止轉讓,將與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有時涉及公司法或其他企業法)相沖突。司法實踐中,離婚、繼承、過戶也有法院裁定。淘寶不得不修改自己的規則,允許離婚和繼承,以適應社會發展和司法進步。但出於管理成本等考慮,淘寶並未完全開放總轉。
陳誌群律師認為,淘寶的考慮是合理的,但淘寶規則只是淘寶與用戶之間網絡服務合同的壹部分內容,屬於“合同約定”的範疇,是淘寶單方面提供的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無論同意與否,用戶都必須“接受”,否則無法使用其服務)。合同法是法律,法律的效力當然遠高於淘寶規則,所以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以合同法為準。
3.淘寶規則與法院判決沖突,法院判決效力高。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淘寶店鋪轉讓合同糾紛時,往往會認定合同合法有效。如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2065438+2003年8月底作出兩次判例,認定淘寶店鋪轉讓合法有效。面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淘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協助執行的義務。所以當淘寶店鋪轉讓合同發生糾紛時,如果法院判決轉讓,即使判決內容與淘寶規則沖突,淘寶也必須執行判決配合轉讓。也就是說,法院的生效判決(包括裁定)比淘寶規則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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