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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壹、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財產,不能嚴格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關系。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二十二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δ婚姻登記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δ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應當作為壹般* * *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視為贈與關系;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3.《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因婚姻關系取得的財產”。壹般財產的處置是否應適用婚姻法律法規,應根據對女方的照顧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是調整夫妻地位及其財產關系的專門法律,夫妻財產分割應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辦理。但是,因為同居雙方的婚姻登記,雙方?如果夫妻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而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關於財產處置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條規定,“* * *與* *關系終止時,對* * *財產的分割,按照約定辦理;?有約定的,按照平分原則辦理,考慮* * *人對* * *財產的貢獻,適當照顧* * *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但是,夫妻財產分割應當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有約定的,應當等額辦理,適當照顧人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五條“在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除證明歸壹方所有的以外,以* * *”處理,壹方所有的財產應當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不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因此,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平分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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