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行為的客體是公章。即機關、部隊、企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熱印等。)和單位負責人的印章等。,專門用於加蓋公文、證件、印章,是行為侵權的對象,是國家對刻字行業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了國家關於治安管理的規定,並加蓋了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刷、鑄造、刻制行業暫行管理規則》中關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個人印章的相關規定。
(3)行為主體是承接公章的廠、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行為受主管人員指使的,應當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主觀上,行為人有的是故意,有的是過失。前者可以從委托生產商那裏獲得壹些利益;後者是工作上的失誤,比如沒有識別出委托人使用的偽造文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