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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和鑒定的區別

含義、法律依據、適用範圍、主體、客體、規則、法律程序、方法、理解的準確性、法律後果都不壹樣。

(1)含義不同。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組織辨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確認的偵查活動。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辨認人確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

(2)法律依據不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偵查程序中的“辨認”,而是規定了審判程序(壹審程序)中的“辨認”,但這裏的“辨認”具有“質證”的性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被害人或者犯罪現場的見證人,可以先行拘留。

(3)適用範圍不同。鑒定主要適用於偵查階段,但也適用於審判階段。鑒定只適用於偵查階段。

(4)科目不同。偵查辨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證人和被害人。偵查中認定的主體壹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時也會有被害人或親眼所見的人,即證人。

(5)對象不同。偵查辨認的對象是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偵查中認定的對象壹般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但有時也會有犯罪嫌疑人。

(6)規則不同。混合辨認規則可以用來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或犯罪嫌疑人,但不能用來辨認。

(7)法律程序不同。鑒定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偵查人員辨認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聲請辨認報告,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鑒定完成後,應當制作鑒定記錄。鑒定可能不需要這些批準或法律程序。

(8)方法不同。辨認可以采用直接辨認的方法(如直接觀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進行辨認;鑒定只能采取直接方法,不能采取間接方法。

(9)準確度不同。識別事物的準確率低;以更高的準確度識別事物。如果當時不能確定或確認,就進行鑒定;如果當時能確認,就鑒定。

(10)不同的法律後果。鑒定作為壹種調查取證的手段,可以起到收集、審查、判斷證據的作用;鑒定只能起到確定偵查方向、提供查證線索、進壹步收集證據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我國刑訴法)沒有規定偵查程序中的“辨認”,而是規定了審判程序(壹審程序)中的“辨認”,但這裏的“辨認”具有“質證”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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