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中能夠不斷再生、定期補充的能源稱為可再生資源,比如水能、風能、太陽能,隨著人類的使用越來越少、總是枯竭的能源稱為不可再生資源,比如煤、石油、天然氣。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供人類生產生活使用的物質和能量的總稱。例如水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氣候資源和海洋資源。這些自然資源根據能否再生,可以分為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
土地資源再生的內容如下:
1.土地資源是指可用於農業、林業、畜牧業或其他用途的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資料和勞動對象,質與量並重。
2.在其利用過程中,可能需要采取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改造措施。土地資源具有壹定的時空特征,即在不同地區、不同歷史時期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內容可能不壹致。比如大面積的沼澤因為漬水而難以治理,在小農經濟的歷史時期不適合農業使用,不能作為農業土地資源。
3,但今天具備治理和開發的技術條件的,是農用地資源。因此,有學者認為,土地資源包括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
4.自然綜合體也是人類生產勞動的產物。因此,土地資源兼具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是“財富之母”。
綜上所述,可再生自然資源可以在現階段自然界特定的時空條件下繼續再生、更新、繁殖、生長,維持或擴大其儲量,依靠種源再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