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退役軍人的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使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退伍軍人,是指依法退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的軍官、士官和義務兵。
第三條退役士兵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尊重和關愛退伍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和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制度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權益。
第四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協調。退役軍人安置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退役士兵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與他們在現役期間的貢獻掛鉤。國家對參戰退役士兵建立特殊優待機制。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部門負責全國退伍軍人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軍隊各級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士兵保障工作。
第八條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退役軍人檔案和卡片,實現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撐。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與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九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優待經費主要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和誌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