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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如何簽訂合同

法律分析:

如果退休後被返聘,妳要簽的合同是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退休再就業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員工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然後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作為人力資源繼續存在的行為或狀態。在合同期內,員工應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盡職完成工作任務。

包括: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工作時間;職工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聘用回原單位從事相同或不同工作的;退休後,員工在勞動力市場重新選擇工作,並在原雇主以外的單位工作。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地位,而勞動者處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雖然雙方的法律主體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應受關於此類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衍生問題: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麽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壹個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法人、組織,也可以是公民。(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有經濟關系,也有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員工。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是經濟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相互獨立,地位平等。(3)雇主有不同的義務。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規定了許多義務,比如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些法律義務必須履行,不能通過協商改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壹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4)調整的規律不同。勞動合同主要受民法調整,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因不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責任不僅是民事責任,也是行政責任。比如,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補足低於標準的工資,拒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給予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動合同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和侵權責任,沒有行政責任。(6)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除仲裁終局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但勞動合同糾紛產生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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