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開展部分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保障監察相關活動。
勞動監察大隊可以對各類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保障監察相關活動,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也屬於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範圍。因為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事業單位,可以迅速調動政府相關力量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所以是最快最直接的解決方式。
當然,如果向勞動糾察大隊投訴並不能有效解決糾紛,那麽農民工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檢查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在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如果無力支付訴訟費,還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簡而言之,我們應該依靠政府和法律的幫助來獲得我們應得的回報。如果不服勞動仲裁的相關裁決,也可以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