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來滬人員和從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返回上海或途經的人員,到達上海後應盡快向所在村委會和單位或賓館報告,不超過12小時;
2.對所有從中國高風險地區來上海、回上海或經過中國高風險地區的人員進行14天的集中健康觀察,在1、4、7、14天進行4次新冠肺炎核酸檢測;
3.對所有來上海或通過國內疫情風險區返回上海的人員進行14天的嚴格社區衛生管理,並在1天和14天進行第二次新冠肺炎核酸檢測;
4、醫療機構、學校等相關單位要加強衛生代碼檢查,對來滬人員、學生等協助落實相應的健康管理措施,嚴格落實相關在滬人員回滬後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並開展7天的獨立健康監測;
5.同時提醒廣大市民,非必要不要前往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非必要不要出境。出行時做好個人防護,手部消毒等。,並進行日常獨立健康監測。來上海和回上海後,進行7天的獨立健康監測,期間每天早晚兩次測量體溫,減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動,規範佩戴口罩;
6.繼續加強自我防護,堅持防疫三件套,牢記防護五項要求,繼續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註意個人衛生,牢記要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咳嗽打噴嚏要遮蓋,勤洗手,盡量開窗。
如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及時選擇就近發熱門診,並主動告知相關人員的近期居留史和接觸史。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