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情況確定附加扣除。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個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繳納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五年以上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連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而非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免稅規定
1.外國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免稅規定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記者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外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
2.如果它要求免稅,就要本著對等的原則,即如果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除我國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我們也會免除其通訊社記者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但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