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變相買賣或者非法引進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臺灣省男子因私自非法買賣外匯被判6543.8+09億元。
50歲的莊是臺灣人,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布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莊了解到很多客戶與臺商有業務往來,便萌生了做臺幣兌換生意賺取差價的想法。
2011年,莊某讓親戚朋友為他在工商銀行等幾大銀行辦理了20多張銀行卡,還讓他們在臺灣省永豐銀行辦理了幾張銀行卡。2011年7月,莊某開始使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雇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莊交代,臺灣省某客戶需要向大陸匯款時,要求對方將錢轉到上述臺灣省銀行卡上,然後他以略高於當日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的匯率將人民幣支付到客戶大陸家中;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款到臺灣省,就以略低於當日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的匯率操作,賺取差價。
經查,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莊持有的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間相互交易金額後,人民幣、新臺幣外匯業務金額近9.27億元,外匯業務金額近9.98億元,約占1。莊實際非法獲利200余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莊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已追繳違法所得1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明知被告人莊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轉移資金。其行為也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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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臺灣省男子因非法買賣外匯金額6543.8元+0.9億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