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僅賦予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時申請復議的權利,並未規定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濟途徑,民事訴訟法1992號意見也未對此作出規定。此外,財產保險協會裁定的執行不同於執行程序的執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所以案外人無權對財產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或提出異議,即沒有資格申請復議或提出異議。這種觀點在2015民事訴訟法解釋實施之前就有了壹些支持者。
有人認為2015民事訴訟解釋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利害關系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處理。案外人作為壹種利害關系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此外,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不同於執行程序的執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因此,案外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只能像當事人壹樣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有人認為,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與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沒有本質區別,都是執行。案外人對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在2015民事訴訟法解釋實施之前,這種觀點不乏支持者。
上述三種觀點中,審判實踐中第壹種觀點和第三種觀點的案例很多,除了第二種觀點因為2015民事訴訟法解釋剛剛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