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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何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

法律分析:第壹條為了規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分立,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並或分立。

公司與境內內資企業的合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合並為壹個公司。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吸收合並是指公司接受其他公司加入公司,接受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合並各方解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將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續分立是指壹個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繼續存在並成立新的壹個以上的公司。

解散與分立是指壹個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公司,公司解散並新設兩個以上公司。

第五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使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控股或者主導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者主導。

因合並、分立導致公司行業或者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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