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簡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中投資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向其他個人或法人轉讓股權,包括以下情形:
(a)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份;
(3)發行人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將以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投資者出售其股份;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轉讓;
(五)對外投資或者其他非貨幣性股權交易;
(六)以股權清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讓行為。
第四條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稅費。
第五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相關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的相關情況。被投資企業應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股權轉讓相關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