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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具有相對獨立的職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2%,具有化工或安全管理專業中專以上學歷,2年以上化工生產經驗,並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3.命令第6條安監總局11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不低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從業人員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貿易等行業貫徹落實國務院《指導意見》的通知,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企業應設置適合企業發展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業不低於從業人員3‰、其他企業不低於2‰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00人以下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勝任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並享受相當類別的管理崗位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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