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三重壹大”決策制度,就是違反組織紀律。“三重壹大”決策制度是黨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並將其納入公司治理結構的壹項基本制度。是“把方向、管全局、抓落實”的具體體現,是國有企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重要方面。
“三重壹大”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三重壹大”源於1996第十四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公報,是黨員領導幹部提出的四項要求中的第二項紀律要求。
具體表現為: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壹切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堅持“三重壹大”問題集體決策的原則。國有企業要完善議事規則,明確“三重壹大”事項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壹大”,防止個人或少數人獨斷專行。
必須堅持務實高效,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相關政策,確保決策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 *根據監察調查結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在崗位上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